学校章程

《石河子大学章程》

2021年修订版 

序  言

  石河子大学历史可追溯至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创建的第一兵团卫生学校(原石河子医学院前身)。1996年经教育部批准,隶属农业部的原石河子医学院、石河子农学院、兵团师范专科学校、兵团经济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石河子大学,所属划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学校2000年被中央确定为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被确定为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一流学科)高校;2018年入选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省合建”高校。

  石河子大学秉承“明德正行、博学多能”的校训和“团结、务实、求真、创新”的校风,坚持“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兵团精神育人,为维稳戍边服务”的办学特色,坚持以“理工农医经管教”应用学科为主的办学优势,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西部一流、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石河子大学,英文译名为Shihezi University(缩写为SHZU)。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shzu.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设有石河子和五家渠两个校区。学校可视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学研究型地方综合性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大力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政治素质过硬,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类型教育,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国家学位管理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相关程序,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兵团合作共建。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和兵团批准。

  第十条  举办者具有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质量的权利;有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构建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临时主持学校党委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保障学校依法科学决策的重要咨议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在职专家教授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咨议关系学校全局的发展规划、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按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发展规划和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推荐、聘任人选;

  (四)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和开展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等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共青团石河子大学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聚焦思想政治引领核心任务,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职责。学校支持共青团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校、院(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两级管理。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和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并依据学校的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以及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平台建设;

  (四)负责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能力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经费管理。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六)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七)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及考核管理制度,按规定就学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八)负责本院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总量管理、全员合同聘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发展建设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三)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及学校合法权益;

  (六)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为上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岗位性质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学习档案制度,构建完整的学习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财务运行原则,坚持勤俭办学。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实行财务全额预决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内控制度,规范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化网络、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满足提高办学水平的需求。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机构等的合作,争取社会广泛的支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络处。

  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发挥国家向西开放的区位优势和自身办学特色,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正行、博学多能”。

  第六十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务实、求真、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为绿色,中间是白色草书“天山”图案;外圆为白色,上半部是江泽民同志题写的橙红色校名,下半部是英文书写的绿色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国旗红标准色,寓意学校建校时间与新中国成立同步;校旗旗面中间印有规定字体的黄色中文校名。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母校,我永远的家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兵团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等,均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本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媒体石大

最新更新